(一)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机构,或者为经独立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
(须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);
(二)许可经营范围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:从事房地产代理、房地产咨询、房地产
评估、房地产经纪、中介服务等,同时具有深圳市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证书
(须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,若投标人自身为取得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
证书的,则需提供其深圳分支机构的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);
(三)2019年1月1日起,投标人具备一般代理规模在8万平方米(含办公及配套商业
面积)以上深圳地区甲级写字楼物业的项目总数不少于3个,仅限租赁项目,
须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项目介绍证明(加盖公章,合同原件备查);
(四)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记录;近三年与我司无诉讼;
(五)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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