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,在法律和财务上合法、独立运作,无直接外资介入。
2、投标方须是总部设立在深圳地区的技术服务机构,技术人员在15人上。
3、投标方必须是专业从事档案软件开发、研究的国内企业,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证书,并在深圳档案局有中介备案资质。
4、应用系统主要软件产品必须为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,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(复印件)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(复印件)。
5、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售后服务。
6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7、具有履行合同所有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。
8、经营优势明显,实力强,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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